安寧療護倫理概論
安寧緩和療護課程進入第五講---安寧療護倫理概論。
倫理是人倫的道理,也就是人與人之間相處的常理。罹患末期疾病的病人,常遭逢輸血、敗血症需使用抗生素、人工營養與水分補充及其他維持生命之治療等議題,這些都是非常嚴肅之道德問題,需要與病人及家屬做溝通。從事安寧療護的專業人員必須對倫理及法律原則有良好的認知,如此才能與病人及家屬做出最適宜的醫療抉擇。(《安寧緩和療護》p.100)
倫理學的定義:有系統的研究構成人類每日接觸與行為的自主活動。其基本原則是慈悲(Benevolence);有四種表現:行善(beneficence)、公平處理(justdealing)、仁慈(mercy)、寬恕(magnanimity)。
生命倫理學四原則:1.尊重自主原則。2.不傷害原則。3.行善原則。4.正義原則。(有些人加上5.保密和隱私原則--但是5.是包括在1.~4.之中的)
安寧療護的特性包括:
1.疾病無法治癒,只能針對症狀做緩和治療,而非治癒性治療。
2.病人日漸衰弱,可能昏迷,對外界事物反應差。
3.死亡過程中病人有恐懼、焦慮等反應,會影響其行為,須給予情緒、靈性的支持。4.死亡過程為漸進的,而非突發的,處理上有特殊倫理議題。
(老師說: 當死亡是漸進過程就要考慮何時該插管或放手。突發是當下決定要不要急救? 漸進的則是每一種處置,如:抽血、鼻胃管、導尿管、插管氣切等都要考慮很久。每件事都有不同的倫理議題與考量,而且有很多時間不能靠丟銅板決定。插鼻胃管病人會拔,要綁手綁腳需家屬同意;不插可能會餓死,插了可能會出血等;這些在倫理上沒有標準的對錯→決定權在誰? 做了是為了誰? 都是倫理問題。)
安寧療護的倫理議題:
一、照顧與舒適: 有下列原則。
1.建立良好的病醫關係: 病醫關係即專家(團隊)與病人關係,主要建立在病人對醫 師的期待上。而病人的責任則包括:信賴醫師、遵從醫師、實話實說等,如此病醫雙方才能兩相得利。
2.目標從治癒轉移為照顧:雖然治癒(cure)已成不可能,但照顧(care)仍然可行。
3.症狀控制:預防與控制並重,需預測其發生且預防之,其次控制發生率及強度。
4.「兩害相權取其輕,兩利相權取其重。」利害衝突則其中。
二、同意與溝通:
有效溝通極為重要,會影響信賴與合作。包括以下原則:
1.同意:同意書(含手術、麻醉等)需先告知病人同意後生效,而病人可有不同態度。有人根本不想做任何決定,完全交給醫師;有人卻想知道所有細節。
2.研究:末期病人可以做研究,他極虛弱且容易接受建議,而同意接受不完全瞭解的研究計畫。所以除了確定病人完全瞭解之外,還須讓家屬瞭解並同意。
3.誠信:希波克拉提斯誓言已建立此原則,是病醫關係之重要因素但非絕對因素。誠信告知需與其他專業人員分擔。
4.告知:告知病人或家屬? 病人該如何被告知及誰去告知? 病人應被告知他需要及想要知道的! 家屬應被告知,但在告知病人之後而非之前。
三、生命與死亡
1.延長生命:
(1)急性治療照顧:感染(如肺炎)是「老人的朋友」,腦水腫導致昏迷,瀕死嘎嘎之音(death rattle)等現象是否必須處理是見仁見智,不治療有時是為了減少親友的痛苦。
(2)手術解除症狀:食道、胃或大腸癌之病人是否需做胃、迴腸或大腸造口手術是值得商榷的,其他解除症狀的手術也是如此。
(3)人工維生技術:全靜脈營養、呼吸器等是否必要? 問題是:病人已死是否需強加急救? 病人將死是否可予以拔除? 此時若有生前預囑(living will)或預立醫療代理人就可減少困擾。
(4)心肺復甦術(CPR or DNR): 做與不做,不等於救或不救。
2.終止生命:安樂死(euthanasia=mercy-killing)
(1)安樂死種類可分積極與消極,在此不詳加討論。(安寧療護強調安樂活而非安樂死,要做的第一件事是預防發生會讓病人希望安樂死的情況。)
(2)安樂死的爭論:需兼顧同理心與死亡權,此為社會過程且須考量經濟需求。
(3)安樂死涉及哲學、醫學、法律等專業領域。
(4)不可安樂死的理由:不合理需求、不合倫理、法律困境、實際困難等。
上到這裡,老師跟我們說明「醫療法第七十二條:醫療機構及其人員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病人病情或健康資訊,不得無故洩漏。」和「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條:醫師、藥師、藥商、助產士、宗教師、律師、辯護人、公證人、會計師或其他業務上佐理人,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,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他人秘密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。」
四、需求與資源
這是經濟問題,包括下列因素:
1.健康照顧費用:世界各國為符合現代需求設備標準而日漸高漲。資源增加並不會減少需求而減少費用。越為健康焦慮越難成為健康人。
2.健康照顧提供:先評估人口需求,有不同界定標準。
3.資源聯盟:需有共同倫理原則,評估需求,決定優先順序,合理分配資源。
末期病人的任何一種醫療問題都會牽涉到倫理考量,該不該治療是醫療決定,但是要不要治療就是倫理決定了。只要一牽涉到倫理決定,就很難有標準答案。倫理決定必須考慮以下原則:
1.必須顧到病人自己的意願,也就是要尊重其醫療決定上的自主權。
2.必須顧到病人本身的利益:病人是「生不如死」? 或是為了「捨身救家」?
3.必須顧到病人親屬的意願。
4.必須顧到國家現行的法律。
5.必須顧到醫者自身的尊嚴:尊重「醫事專業倫理」。
※違反倫理原則→臨床常見的話語、心態和討論
違反自主原則:
1.「他的痛苦我感同身受,所以我可以作主!」
可是明明是病人在痛苦,檢查與治療都施行在病人身上,怎可任由他人在作主呢?
2.「我最瞭解病人,所以我可以為他作決定!」
沒有人比病人更了解他自己,何況也沒人可以或願意代替病人死,那誰有資格替病人做決定呢?
3.「他會無法承受,所以我們打算隱瞞他!」
首先,因為病情在病人身上,所以沒人可以完全隱瞞病情。萬一真的可以隱瞞,那病人不就死得不明不白,連自己怎麼死的都不知道?
4.「我也聽不懂醫生說的,醫生你替我們決定就好了!」
醫生不是上帝或父母,所以不應該代為決定。病人與家屬假如聽不懂,那是醫師要設法改善解說技巧。
違反行善原則:
1.「我所做的都是為他好!我勉強他讓他痛苦都是為他好!」
有時候「愛之適足以害之」,表面上愛他反而會害了他。其實有另一種可能是:行善當中更要減少病人的痛苦。
2.「既然病人無法治癒,那我不能也不必再做什麼了!」
這是消極的、眼睜睜的看著病人受苦,因為不作為而增加病人的痛苦,有違醫護人員的職責。
違反不傷害原則:
1.堅持病人必須知道病情以面對自己的死亡!
堅持告知與堅持隱瞞可能都錯! 隱瞞會違反病人自主權,堅持告知則破壞病人的希望。應該先問病人是否想要知道病情,等待病人做好準備。
2.堅持病人必須面對現實,破壞他們的希望!
告訴病人會好與必死都可能不對! 告訴病人會好是說謊,告訴病人必死則太傷感情,人總是等待奇蹟與帶著希望而活著。(我現在不是病人,但是有些代謝的慢性病,然而每天帶著希望而快樂地活著,這是我跟禮安醫師學習的最大收穫。)
3.「既然痛就打止痛針,讓病人一直睡覺比較不會痛苦!」
有時候病人會說「我痛代表我存在!」疼痛有時具有特殊意義。當病人還不需要止痛時,不能強迫病人接受疼痛控制。
4.壞處比好處多時,仍不停止治療!
呼吸器雖無效(不能治病救命),但已經用了就不能拔? 就好像告訴你:「某種藥劑雖然沒效,但已經開了,你只好繼續吃,吃到死為止。」
違反公平原則:
1.「你們安寧病房的病人最幸福!」
心態上不正確,誰沒事願意去住安寧病房? 如果覺得安寧病房最符合人性化的照顧需求,那麼各大醫院所有的病房都應該如此設計。(讓住院覺得是幸福,也算是功德一件哪! 醫院高層會看到、想到嗎?)
2.「安寧病房花太多錢,對其他病人不公平!」
給別人用都覺得太浪費,萬一是自己或親人必須使用時,就會覺得不夠。
3.「我們也有權利住加護病房,延長親人的生命!」
排擠效應會傷及無辜。如果無法治癒的病人都長住加護病房,就可能導致可以解救的病人住不進去而冤枉死去。(這讓我想到我公公糖尿截肢被通知瞳孔放大在搶救,我們問醫生說搶救回來會怎樣? 醫生說變成植物人。我先生簽不急救,那時病人已陷入昏迷,當時沒有DNR可簽,但是還是有處理,後來就被帶到病房旁的觀察室,等待親人來道別。我問我的醫生朋友怎麼不送進加護病房? 他說加護病房不是這樣住的,要符合它的條件才可以。)
※醫療倫理與解除痛苦
根據美國醫學會(AMA)的醫師倫理守則:「一、醫師絕不能殺人。二、醫師沒有責任要在任何情形之下,維持所有病人的生命。」因為醫師不可能扮演上帝,更不可能戰勝死神。所以「下列三條件共存下可停止治療:一、病人及家屬同意。二、有明顯的醫學證據顯示病人的死亡已臨近。三、病人的瀕死期被特別的醫療方法拖延著。」如果我們的醫療是忽視病人的自主權、延長或增加病人的痛苦來逆天行道,那就違反了醫療倫理的行善原則與不傷害原則。
其實當初醫界人士擔心的是,根據醫療法第四十三條:「醫院、診所遇有危急病人,應即依其設備予以救治或採取一切必要措施,不得無故拖延。」所以認為所有末期病人都應該進行心肺復甦術才合法,我認為應該重新定義:「末期病人」算不算「危急病人」,以及「安寧療護症狀控制」或「安寧緩和醫療」算不算是「救治或採取一切必要措施」。如果直接解決母法「醫療法」的疑義,把醫師的職責與義務由「救命治病」再增加一項:「解除痛苦」,可能就能減少許多問題。
※從安寧療護倫理談「病醫關係」和「病護關係」
「病醫關係」是病人與醫生的人際互動關係,也就是所謂的「醫病關係」;站在安寧療護「以病人為中心」的立場,既然醫生是因為有病人而存在,醫院是為了病人而設立的,我們當然必須顛倒次序,改稱為「病醫關係」,來提醒所有醫生:病人才是醫生之所以存在的理由,並且藉此突顯其因果關係及互動方式。
「病護關係」是病人與護理人員的人際互動關係,也就是所謂的「護病關係」;站在安寧療護「以病人為中心」的立場,必須顛倒次序,改稱為「病護關係」,來提醒所有護理人員:病人才是護士之所以存在的理由。
自主原則之一:是病人自主,不是醫生作主。
自主原則之二:是病人自主,不是家屬作主。
行善與不傷害原則之一:行善造成的風險與受害
行善與不傷害原則之二:心態、行為與個人身心
※病人必須遵從醫囑或醫生應該遵從病囑?
「安寧療護最迷人的地方就在於沒有標準答案,答案就在病人身上。」我常以癌症末期病人合併腸阻塞時的處置方式來舉例說明這句話。一般內科與外科病房的醫生對於這種狀況會嚴格禁食(NPO),即使病人一直喊肚子很餓,然後插入鼻胃管引流(NG decompression),有些病人因意識不清或鼻胃管不舒服而去拔除,就要被使用約束帶綁住雙手,可憐而沒有尊嚴的過日子。反觀在心蓮病房,當病人發生這種狀況時,我們會詳細說明。如果仍想吃東西,只要他可以接受偶發的嘔吐,就讓他繼續吃他想吃的食物。如果他想放鼻胃管引流,然後同時繼續吃東西,也可以。他也可以決定要繼續吃,但是兩三天放一次鼻胃管,引流空空後立即拔除。如果他自己不想吃東西,但是他也拒絕放鼻胃管,我們照樣遵從。總之,只有病人自己可以選擇以及決定:何種處置方式是他最想要的,或是他覺得對他最好的。我雖然看過許多醫生會在病歷上紀錄「病人拒絕遵從醫囑」,但是臨床上有太多的狀況其實是「醫生拒絕遵從病囑」!
倫理學的基本原則是慈悲,而安寧療護的倫理是以病人為中心的慈悲關懷。這是我上這一課的心得與收穫。
甜甜完成於102年9月25日上課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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