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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       生前契約與預立遺囑

    照顧者的身心靈成長課程進入第十講,主題是「生前契約與預立遺囑」。講義有兩大部分:一是安寧緩和醫療條例,二是預立遺囑。

    「安寧緩和醫療條例」的內容有:<自然死亡法案在美國的發展>、<安寧緩和醫療條例>、<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施行細則>、<意願書與同意書等的五種格式>、<有關「不予心肺復甦術」(DNR)的錯誤觀念>。這些內容老師以前都講過,他只說明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的第一條和第八條;第八條很重要→「醫師應將病情、安寧緩和醫療之治療方針及維生醫療抉擇告知末期病人或其家屬。但病人有明確表示欲知病情及各種醫療選項時,應予告知。」(這是有關醫師告知之義務)

    一上課,老師先讓我們看「1945年投降前的日本戰場」,看到第一、二顆原子彈在日本長崎、廣島爆炸的照片,戰爭真是無情也可怕;領導人要有相當的智慧,不能把人民推向殘酷的火坑。再來看一個投影片「人生真的好短」,是啊,所以朋友要多多碰頭,好好生活呀!

    老師先上生前契約和預立遺囑(講義還有器官捐贈篇),然後再講授安寧緩和醫療條例,這其中有安插適當的影片和笑話。

        生前契約與遺囑(許禮安整理)

什麼是「生前契約」?

    在生前為自己的身後事做好妥當的安排,並與殯葬業者配合,雙方所訂定的,即為「生前契約」。主要內容:葬禮的種種事宜/事前的諮詢/儀式的安排/各項所需物品的準備/後事的後續關懷。

為什麼要訂定生前契約?

投資理財的經濟考量:為人父母者部會造成子女的經濟負擔。為人子女者能善盡孝道,不須煩惱經濟的匱乏。

圓滿人生:正面積極地迎接人生必然的歷程。避免親人在傷心之餘還要面對葬禮種種繁瑣的事宜。幫助親人留下一個平靜的回憶,有助早日走出悲傷。為自己的人生劃下完美的句點。

人生最後企劃案

1.追逐日光:美國KPMG跨國企業總裁兼執行長→尤金˙歐凱利 (Eugene O' Kelly),得知罹患腦癌,生命僅剩數月,決定把大多數時間用來陪伴最親愛的家人。以及解開人際關係,和親朋好友道別。他分別與他們共進晚餐、打高爾夫球、一起觀看比賽、聊往事等, 用不同方式向他們告別。

2.資深廣告人孫大偉在動完心肌梗塞手術後寫好遺囑,兩年後決定用騎單車環島一圈完成未竟之志。環島回來後,他發現積壓多年的鄉愁正逐漸淡去,連作夢都很少夢到過去,彷彿了結一項多年心願,不再有遺憾。

3.曹又方,在生前為自己辦告別式。這是對死後告別式的反思,她認為,在生前舉辦告別式,可以體驗眾人齊聚送別的感覺。

(我已經有簽生前契約了,也預立遺囑,我告訴孩子們,爸爸的告別式也就是我的告別式參考。)

       為什麼要預立遺囑?

    人生最重要的企劃案,不是重症病人或老年人的專利,像定期做健康檢查,平時多留心,面臨生死關卡才不會有「不知從何說起」的無助與無奈,想說的話及時表達,把想做的事及早安排,才不會措手不及,預立遺囑可隨時變更或撤回,前後遺囑若有抵觸時,以後遺囑為主。

預立遺囑的意義:

    遺囑人在生前就自己的死後遺體如何處理? 葬儀如何舉辦? 乃至遺產如何分配…等問題所為的囑咐。

預立遺囑的新時代觀念:

    人生短促,生命無常,一個人在什麼時候會突然死亡,不是我們所能預料得到,因此預立遺囑在現代的社會,顯得格外重要。預立遺囑是每一個人在生涯規畫中,必須規劃的「死亡計畫」,讓自己在死亡後,能在後人的協助下,完成未了的心願,這個心願,包括遺體的處理、葬儀的舉行、器官或遺體的捐贈、安葬的處所、財產的分配……等;有了遺囑的預立,可以促使預立遺囑人高枕無憂,心無罣礙,安身立命,勇敢面對未來的生死,不哀傷、不怨恨,安詳的結束自己的一生。

財產分配的規定:

應繼分:身故者之配偶與子女有均分財產的權力,這是應繼分。(民法一一四四條)

特留分:如果身故者有兩個孩子,而他想給小兒子多一點財產,其他的繼承人不可以少過三分之一的一半,也就是六分之一,小兒子最多可以拿到六分之四,違反此原則,則這張遺囑無效。(民法一二二三及一一八七條)

        遺囑的種類

    (《跟親愛的說再見》天下雜誌2008年5月出版)

根據中華民國法律,只要年滿16歲並且未被法院宣告禁治產者,都可以預立「遺囑」(Will)和「生預囑」(Living Will)。遺囑原則上只有在去世之後才生效,譬如財產分配必須等到當事人死亡後才能執行,但醫療方式、財產管理、未成年子女的監護,在立遺囑人失去意識能力時,仍具法律效力。

「生預囑」是立囑人活著的時候就已開始生效,其中包括將來為自己「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」、「預立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意願書」及「預立醫療委任代理人委任書」,一旦自己罹患末期疾病,這些意願皆受到法律保障並可立即執行。

遺囑共分自書遺囑、公證遺囑、密封遺囑、代筆遺囑、口授遺囑5種

1.自書遺囑: 必須要立遺囑人親自書寫全文,不可用打字或影印。詳細註明年、月、日,並需親自簽名,不得以蓋章或按指印代替,否則視為無效。若有增減、塗改,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,另行簽名,才算有效。

2.公證遺囑: 必須有2人以上見證人,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旨意,並由公證人筆記、宣讀、講解,經遺囑人認可,最後再由公證人、見證人及遺囑人共同簽名。若是在無公證人之地,得由法院書記官行之。

3.密封遺囑: 遺囑人於遺囑上簽名後,將其密封,於密封縫處簽名,需指定2人以上見證人,向公證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,公證人於封面註明遺囑提出之年月日,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公同簽名。密封遺囑必須在親屬會議或法院處才能打開,若有密封不全,則視為無效。

4.代筆遺囑: 由遺囑人指定3人以上之見證人,並口述遺囑旨意,由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、宣讀、講解,經遺囑人認可,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共同簽名,註名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。

5.口授遺囑: 由遺囑人指定2人以上之見證人,並口述遺囑旨意,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旨意據實做成筆記,並註名年月日,與其他見證人共同簽名。或者,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與見證人姓名,全部予以錄音,將錄音帶當場密封,註名年月日,再由見證人全體在密封處共同簽名。

「預立遺囑」可隨時變更或撤回,前後遺囑若有牴觸時,以後遺囑為主;遺囑人之行為與遺囑有牴觸時,其牴觸部分視為撤回;遺囑人故意破毀、塗銷或在遺囑上記明廢棄之意,遺囑視為撤回。

    老師還說明,「預立遺囑」的原則:

1.要現在預立。 2.要慎重其事。 3.要言簡意賅。 4.要字跡清楚。 5.要表明心願。6.要簽名作證。

自筆遺囑得由自筆人簽名,並註明年月日之外,凡代筆遺囑、口授遺囑、密封遺囑與公證遺囑等,均須有二人以上之見證人,簽名作證,才具法律上之效力。

此外,書寫遺囑注意事項:

自書遺囑中不能有錯字,最好親筆寫,如有錯字要在錯字上簽名,遺囑中簽名比蓋章重要;而且自書遺囑中不能違反「特留分」的規定,以免遺囑無效。在遺囑的最後,最好加上這段話---本遺囑非為自殺所用」,因為在人壽保險中,投保兩年內自殺是不理賠的,而國人立遺囑的習性不多,因此立下遺囑後常被人誤認為自殺所用

臨終者的權利

    臨終患者有較一般患者更易受傷害(vulnerable)的特性;在臨床上,其需求常被照護者不經意地忽略掉,而其應有的權利也常遭剝奪,故照護臨終患者應有特別的倫理考量。Wilkinson(1966)強調臨終患者的特性有:

1.無法痊癒;

2.多為脆弱或虛弱者,或可能已處於神智不清的狀況;即此時極易受外界的影響,而無法做出正確的反應;

3.由於正邁向死亡之途而處於恐懼或焦慮的狀態,致很難對照護者表達其需求與意圖,如希望以同理心待之,或情緒及心靈上的支持需求等;

4.當死亡不是突然的,而是一個漸進的過程時,在照護上即可能遭遇許多倫理上的問題與考量。

而家屬在安寧或緩和照護領域中所扮演的角色常不亞於病患,不僅提供病患所需的支持,亦可協助醫護人員維護病患的權利與要求

    Barbus(1977)所發表的「臨終病人的權利與要求」條例,充分表達了臨終病人的心聲,可為臨終病人照護時的倫理準則或基本理念。其內容如下:

1.我有權要求被以活人待之,直至死亡。

2.我有權對生命擁有希望,並可適時改變此希望。

3.我有權要求能維持我生存希望者的照護,亦可視情況改變此權利。

4.我有權以自己的方式表達臨終前的感受與情緒反應。

5.我有權參與有關我的照護的決定。

6.我有權期望持續性的療護,即使療護目標由「治癒」改為「舒適」時,仍能繼續被照護。

7.我有權避免孤獨而終。

8.我有權避免疼痛之苦。

9.我有權要求誠實的回答我的疑慮。

10.我有權不被遺棄。

11.我有權接受幫助,或藉家人的協助以接受我的死亡。

12.我有權死於安詳與尊嚴。

13.我有權保有我的個別性,並不因我異於他人的決定而遭受批判。

14.我有權討論及宣揚我的宗教信仰。

15.我有權要求我生時的身體或死後的遺體均受到尊重。

16.我有權要求那些細心、有愛心及知識的專業人員的照護。

        器官捐贈

器官捐贈的意義

1.屍體器官捐贈: 腦死患者,把自己身上良好的器官或組織,以無償的方式,捐贈給器官衰竭急需器官移植的患者,讓他們能夠延續生命,改善未來的生活品質,並且能繼續貢獻社會。這是一種大愛的情操,更是尊重生命的行為表現。

2.活體器官捐贈:健康的成年人,願意在不影響自身的健康及生理功能的原則下,捐出自己的一部分器官或組織,提供親屬或配偶作為器官移植。

那些器官、組織可以移植?

1.組織捐贈: 人體可供移植的組織包括骨骼、眼角膜、皮膚、小腸、心瓣膜、血管、氣管、軟骨組織、肌腱、骨髓等。

2.器官捐贈: 目前國內移植成功的器官有心臟、肺臟、腎臟、肝臟、胰臟等器官。

器官捐贈有年齡的限制

年齡的下限:活體捐贈以成年人為原則,屍體捐贈則沒有絕對的年齡下限,視捐贈器官及組織之可用性而定。

年齡的上限:心65歲,肺65歲,胰65歲,肝70歲,腎70歲,眼角膜80歲。

        腦死是什麼?

臨床所謂的「腦死」即是生命結束,視同死亡。是指生命中樞---腦幹壞死,導致呼吸完全停止及器官逐漸敗壞。

由於近幾十年醫療科技的進步,腦死病人可以藉由呼吸器及藥物來暫時維持人體的呼吸和心跳、血壓等生理功能,但仍然難以超過兩星期。一旦除去呼吸器,腦死病人無法自行呼吸,心跳亦隨之停止。

判定腦死之步驟

    什麼人可以判定患者腦死?由行政院衛生署認可之腦死判定相關研習證明之神經內科、神經外科、內科、外科、急診醫學科、或麻醉科專科醫師、小兒科專科醫師。幾個醫師判定才算?上述醫師二名和病人之原診治醫師共同參與。但五歲至十五歲之對象得由小兒科神經科醫師判定。

        器官捐贈Q & A

Q:想要成為器官捐贈者,我該如何表達我的意願?

A:可以簽署器官捐贈同意卡,並隨身攜帶。平時請與家人、同事、朋友表達你的意願或討論你的想法。

Q:如果簽了器官捐贈同意卡,就一定能捐嗎?

A:一般來說,僅在腦死的狀況下,才得施行器官捐贈。現行法律,除了捐贈者本身的意願外,也要取得兩位捐贈者家屬的同意書,才能捐贈器官。

Q:如果簽了器官捐贈卡,當被送到醫院時,是否會影響到照顧的醫療品質?

A:器官捐贈是要等到所有救命措施都失敗,醫療人員與病患家屬才開始討論死亡時,器官捐贈的問題。所以,不影響到應有的醫療照顧品質。而移植小組一直等到家屬同意並簽署器官捐贈同意書後,才會被通知。救人是所有醫護人員的責任,他們會竭盡所能來挽救病患的生命,不會因病人或家屬做器官捐贈的決定而有所疏忽。

Q:器官捐贈後,遺體外觀是否會受影響,喪葬事宜能否如常進行?

A:器官捐贈時是採用嚴謹的外科手術標準,如同你在醫院接受任何的外科手術,手術後醫師會仔細縫合並且維護外觀。因此,喪葬事宜必能如常進行。

Q:可以自己決定要捐出幾個器官嗎?

A:當然可以指定自己想捐出的器官種類,醫院會尊重每一個人的意願。

Q:受贈者如何向器官捐贈者家屬表達感謝?

A:可以用不具名的方式,以感謝卡或慰問信,透過移植醫院社工師轉交給捐贈者家屬。為保障個人隱私,及免除不必要的困擾之故,捐贈者家屬及受贈者是不得相見的。

Q:是否可以指定捐贈給某位特定人士?

A:器官捐贈是大愛的延續,每一個生命都是可貴的。捐贈是需要進行組織抗原基因(HLA)及血清,配對的檢查…等,找出最適合接受移植者,才不會形成不必要的浪費,交由專業的醫護人員來處理,將會有最好的安排。

Q:植物人可以捐贈器官嗎?

A:不可以。植物人是因腦部病變或其他系統的疾病合併腦病變,導致大腦功能喪失。此類病人沒有思考、記憶、認知、行為或語言能力,但可以有臉部動作,且腦幹功能正常,可維持自發性呼吸、心跳,並非腦死,所以不能捐贈器官。

Q:器官捐贈與大體捐贈有何不同?

A:器官捐贈---僅將功能完整器官摘取,移植給血型及組織配對相符之器官衰竭病患。大體捐贈---是提供遺體給醫學院、醫學大學之學生解剖教學,或病理解剖研究之用;但器官捐贈之後,仍可提供遺體病理解剖研究之用。

Q:如何面對並處理《等待奇蹟》和《遺愛人間》的掙扎?

A:有時我們必須接受一些不能改變的事實。當專業醫師宣佈腦死時,就已經沒有希望了,必須接受並面對家人死亡的事實。從希望到失望,會造成很大的情緒傷害,接受事實反而有助於療傷過程,允許情緒與傷痛早日恢復。當心愛的家人以另外一種形式,活在人世間,是一種很大的安慰與鼓舞。

(我第一次看到器官捐贈的事宜,一字一字地敲,一句一句地咀嚼,尤其在「問」與「答」中,才更知道什麼叫「遺愛人間」! 最後一道問題的答:「當心愛的家人以另外一種形式,活在人世間,是一種很大的安慰與鼓舞。」讓我想對器捐者和家屬的偉大,致以最高敬意。)

    老師在講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時,這些內容以前都講過,他只說明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的第一條和第八條。但是我想把老師說明的<有關「不予心肺復甦術」(DNR)的錯誤觀念>,再抄一遍給大家看,加深大家的正確觀念→→→

社會大眾有關「不予心肺復甦術」(DNR)的錯誤觀念,導致家屬不願意簽署DNR同意書。以下說明:

1.心肺復甦術是一種只有好處的處理,對病人並無傷害。心肺復甦術通常把病人救回,並且回到原來的狀況。(

正確】心肺復甦術對病人有壞處,也會有傷害。心肺復甦術通常救不回末期病人,而且根本無法回到原來的狀況

2.簽署不施行心肺復甦術(DNR),等於宣告病人沒救,並且表示病人將會被放棄治療,特別是在急性病房中。(

正確】堅持施行心肺復甦術,對末期病人一樣是沒救。簽署DNR,表示病人無法治病救命,但這才是真正照顧的開始

3.簽署DNR,表示將不會對病人做任何服務,他的活動不會被重視,病人將會繼續疼痛或有其他不適將不予處理。簽署DNR表示病人願意等待死亡。(

正確】簽署DNR,是除了不做CPR之外,對病人開始做所有可以減輕痛苦以及讓病人舒適的各種照顧。簽署DNR,表示病人接受無法治病救命的事實,但病人才可能更認真、充實的活著,而不是活在虛假、不切實際的期望中

    上課時穿插的影片有「外國公車專用道」、有一篇「如何當個好病人」(商業周刊1067期「百大良醫」),有許多用藥的問題,接受治療或住院後該問的11個問題,同時也讓我知道「破傷風針的藥效可持續十年」。老師還讓我們看 You Tube的「飛閱高雄」和「人生不是馬拉松」;最後看的「航空笑話全集」有15 個,其中有好幾個是有關「登機門」的笑話,還有「機長說:對不起!我上錯飛機了。」、「換敢開的機長上來!」…雖是笑話,如果遇上就「生死一瞬間」了。此時,你會想到遺囑寫好了沒嗎? 我,已準備好了

    甜甜 完成於103年5月14日上課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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